《大清律·刑法·通奸》第一条规定:“凡犯通奸者,受杖八十;有丈夫者,受杖九十;犯奸淫者婚姻调查事务所-在清朝,已婚妇女出轨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受杖九十。” (无夫无夫)得受杖一百。”
所谓“有害通奸”,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通奸行为;所谓“通奸”,是指男子用甜言蜜语、财物引诱女子与其发生关系。最终双方自愿,达成“有害通奸”。 “性质相同。
法律还规定:“凡犯通奸罪或通奸罪,与男子、女子同罪”。
清末女囚。
也就是说,在民间,未婚女子与男子通奸,双方都会被杖打八十下;如果已婚妇女与男子通奸(实际上出轨),这种处罚不仅违反道德,而且损害丈夫的权利。处罚加重者,双方各鞭九十下;若女子受引诱而与男子通奸,则加重刑罚,双方各杖一百。
为什么要加重通奸罪的刑罚? 《清典集注》解释说:“刁尹外出,不畏人知,尤为淫乱纵欲,故法更严”。 “与女人通奸的丈夫,有后宫的坏人,犯了通奸罪出轨妇女,主要焦点在通奸者身上,但她一定是通奸者,不要脸,她才会这么做。”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棍打的惩罚。棒打八十、九十是什么概念?如果刽子手打得重的话,用拐杖打三十下,足以让一个壮汉皮肉碎裂,再打下去,就足以致残或死亡。因此,对于女性来说,死于棍棒之下的可能性非常大(当然,贿赂和惩罚衙役在清朝是很常见的)。
被殴打的囚犯。
另外,对于通奸的情况,杖刑是“脱衣受杖”,以示羞辱。
出轨女人受到政府的惩罚后,还面临着一个关键点:“奸夫嫁给了她的丈夫并被卖掉了,如果她的丈夫愿意留下她也可以。”丈夫可以放她走,也可以卖掉她。
清朝法律鼓励“抓捕并杀死强奸犯”。 《大清律·刑法·人命》本章规定:“妻子、妾与他人通奸,丈夫亲自捉住通奸者,当即在通奸地点杀死的,不被忽视。”
如果丈夫当场抓住奸夫并杀死奸夫和妻子,他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杀了奸夫,让奸夫逃走,被抓到,丈夫就会被杖打八十下。如果他没有通奸,如果通奸者和妻子在第一场就被杀,丈夫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不会很重。
清末满族女子。
相反,男女通奸造成的人身伤害,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奸夫在奸夫现场拒捕,并且殴打抓奸夫的人,就会被绞死、入狱;如果妻子和妾与奸夫一起谋杀丈夫,则妻子和妾将被匆忙处决,奸夫将被斩首。
《清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男女通奸的规定。
第一,“军民若犯奸淫嘉兴取证公司,奸夫与奸夫各受一月轭,百杖”。
不难看出,军民(有军人身份的人)中的奸夫淫妇,不但要被棍打,还要被套上枷锁,而且惩罚比平民还要严厉。此举的出发点是为边疆奋战的战士们解除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保家卫国。
清末贵妇。
第二,“凡官、军、民与官妻通奸者,处以绞刑、入狱”。
这种刑罚直接达到死刑,比平民、士兵和平民的死刑要重得多。原因很简单,官僚是当时社会的精英,是道德教育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如果在这样的阶层发生通奸行为,社会危害会特别大,当然要严惩。
第三,“其奴仆互相奸淫,不分主主……奸夫与奸夫各有百杖”。
清朝有一定数量的贱民。他们主要是奴隶,地位低下。通奸的刑罚比平民的刑罚稍重。
此外,一些大家族还可能对出轨女性采用“私刑”,比如强迫她们自杀、将她们浸入猪笼、沉入水池、活埋等。历史上有记载,但很少见。
最后我想说,《清律》中关于男女通奸的规定非常复杂和详细。本文仅列出比较常见的情况。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原著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参考资料:《清代法律》、高亚《清代强奸问题研究》、钱永红《预防、控制和失控:清代强奸罪的严惩与“以奸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