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商标查询及检索
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有哪些?
(一)民事责任。根据情节,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行政职责。同事侵犯著作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侦探事务所收费-知识产权保护100问(第21期) 著作权侵权民事赔偿标准是多少?,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侵权行为。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三)刑事责任。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负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赔偿标准是多少?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给予补偿。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使用费等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五百元以上的赔偿,但不予赔偿。 500万元以上。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了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已履行必要的举证责任,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书籍、资料等;侵权人未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信息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责令销毁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销毁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且不予赔偿;或者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上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无补偿。 ”
嘉兴悦邦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
嘉兴悦邦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邦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8年10月2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日用品、文具、和体育用品。 、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工艺品(文物除外)、针织品、食品、玩具、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纺织品、服装面料及辅料、家具、汽车配件、钟表眼镜的销售(含网上销售)。
被告(上诉人):
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斯汀公司)是该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登记号:Guozoodengzi-2020-F-00002334,作品名称:MS691SJ7640000(1-2)。
悦邦公司在拼多多开设了网店“悦邦女装店”。其中一款产品名为“黑色短袖T恤女夏季2021新款冰丝V领套头半袖上衣Ins潮流”,图中模特身穿原创图案短袖T恤赫斯汀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设计风格一致。原告在案前取证证据时,该产品显示售价为35.8元,并显示已售出10万+件(被告声称实际销量为1件,利润金额为11.32元)。不存在刷单的情况)。
经询问,粤邦公司从拼多多平台上一家名为“银银女装官方旗舰店”的店铺购买并发货。粤邦公司提供的拼多多后台数据上显示了收件人姓名、地址、快递情况。该订单号与粤邦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银银女装官方旗舰店”店铺所下的姓名、收件人、快递单号一一对应,足以证明涉案产品为代表一批货物购买。
法庭审判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1、被告粤邦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等行为;
2、被告粤邦公司赔偿原告赫斯廷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万元;
3、案件受理费2300元,其中一半为1150元,其中原告赫斯廷公司承担950元,被告粤邦公司承担200元。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维持一审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即被告粤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2、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3、被告粤邦公司赔偿原告赫斯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4、驳回原告赫斯廷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视图焦点
粤邦公司是否侵犯了赫斯汀公司案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粤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店页面向公众展示涉案作品图稿,侵犯了粤邦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粤邦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商品上使用赫斯汀的著作权作品,并在其开设的网店中销售涉案商品,侵犯了赫斯汀的涉案作品发行权。
二审法院认为,粤邦公司在产品页面展示被诉侵权服装图片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属于经销权范围,无需单独评估。一审认定粤邦公司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侵犯了赫斯汀公司涉案艺术品的发行权的同时,也认定粤邦公司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予追究。应用不当,二审更正。
粤邦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粤邦公司采用了当前电商平台常见的“一件代发”业务模式。即平台卖家在网上商店列出商品。消费者下订单时,并不直接发货,而是在收到订单后,向其他商店订购产品,后者直接发货给消费者。至于这种交付模式是否构成合法来源,重点应关注销售者销售侵权产品是否有过错,即销售者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著作权。 。
就著作权侵权而言,由于权利人的著作权是在作品创作后自动产生的,因此著作权登记遵循自愿登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卖方很难知道“运送”的货物是否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不能用于侵犯著作权。如果产品是通过他人运送的,则视为卖方有过错。
本案中,悦邦公司提供了所售侵权服装的卖家信息,且无证据证明悦邦公司明知该服装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产品。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其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源合法抗辩的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商品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因此,粤邦公司仍需承担赫斯廷公司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
第十条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捐赠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或者制作具有合法授权的,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也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授权。合法授权。发布、出租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类型、合理的使用费、侵权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2)浙04闽中2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悦邦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悦茂路211号置地广场3号楼17、18号,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21M8B。
法定代表人:马旭灿嘉兴市私家侦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云,上海和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5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859U。
法定代表人:肖勇,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满,广东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欣,广东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悦邦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邦公司)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一案,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发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斯廷公司)。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未开庭审理。此案现已结案。
粤邦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判判粤邦公司赔偿赫斯汀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2、二审诉讼费用由赫斯廷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粤邦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并不知道涉案货物为侵权商品,并提供了完整的产品采购链和产品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1.本案中,悦邦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并非悦邦公司生产,而是悦邦公司从拼多多平台上一家名为“银银女装官方旗舰店”的店铺采购并发货的。悦邦公司提供的拼多多后台数据显示的收件人姓名、地址、配送单号与悦邦公司在拼多多“银印女装官方旗舰店”店铺下放的姓名、收件人、配送单号一致平台。信件足以证明涉案产品是代购的。 2、粤邦公司无侵权意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文化创作水平显着提高。拥有版权的登记作品数量已经达到了任何人或团体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作品所有权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渠道合法、畅通,价格合理,能够准确地将产品提供给卖家,就足够了。版权案件与商标案件不同。商标经公示后将具有显着特征。普通卖家可以通过商标知名度或商标名称在商标局网站上进行搜索。但是,没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码和作品名称,著作权案件就不存在。在 的情况下,无法进行特定搜索。 3、粤邦公司虽然是一家公司,但实际上是由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经营的。事实上,涉案产品只销售了一种,并没有大规模销售。如果要求一一审查产品上的图案,是否有版权,这对普通卖家来说是过于严格的义务。本案中,虽然赫斯汀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但这些证据大多列举了赫斯汀公司本身业务规模较大、产品品牌影响力较大等。介绍并不能证明涉案作品极其著名。因此,粤邦公司没有侵权意图,并提供了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粤邦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更不应当承担侵犯发行权的法律责任。作品。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粤邦公司的行为构成合法来源,不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销售为目的在网上展示版权作品的行为类似于专利法中的“承诺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承诺销售”的人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没有类似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是对权利的限制,一般不应以广义的方式解释。因此,信息网络传播者本身并不符合能够援引合法来源进行抗辩的法律要求。然而,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不同。卖家需要通过图片或视频将商品的外观特征直观地呈现给消费者。这种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传播商品所附的作品,而是为了销售的目的。产品的展示行为应与销售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统一评价。否则,可以用合法来源抗辩来免除目的行为的侵权责任,即基于分配的侵权,但追究手段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不符合法理。基于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因此,对于销售者的上述展示、销售行为,可以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涉案T恤属于一件代发产品,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但被告展示了涉案作品”。未经许可,在其网上商店页面向公众公开的情况。 “该图画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3、一审法院认定粤邦公司违法,判令粤邦公司赔偿赫斯汀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赔偿金额过高,适用法律错误。 1.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核心是平衡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利益,既不让权利人遭受损失,也不让侵权人获得利益。本案中,赫斯汀公司主张粤邦公司侵权产品实际销售量为1台,获利金额为11.32元。不存在欺诈性订购,也不存在退货问题。虽然产品链接中的其他产品均为假冒产品,但其他产品本身与赫斯汀公司无关。因此,法院不能对本案其他产品的欺诈行为做出过多的负面评价。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同时考虑网购平台交易中存在退货、欺诈订单等情况”的认定事实错误。另外,粤邦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证明了粤邦公司的利润,证据充分。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2、赫斯汀公司聘请律师维权,基本实行风险代理模式。前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法院在确定律师费标准时,应当考虑案件的批量和简单程度,据此确定律师费标准。 3、本案中,和庭公司声称其公证费为1000元,但其中只有500元是公证处开具的发票,另外500元是其他机构开具的发票,这些都是服务费其他机构的,粤邦公司均不认可。 4、涉案店铺仅有39人关注。关注度低,店铺浏览量低,店铺基本微利。
海斯廷斯辩称: 1、1、即使能够证明涉案侵权产品属于代发货,也不能说粤邦公司是善意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粤邦公司并没有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审查,甚至连最基本的图案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嫌侵权的问题都不清楚。不明白的请咨询。粤邦公司作为一家合法设立的主要从事服装经营的企业,在展示和销售产品时理应比普通消费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粤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可能只是有来源,但并不合法。 2、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此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往往低于正常价格。市场上出现此类产品是由于生产者逃避自己的责任。作为卖家,粤邦公司不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正规。 3、作品登记基于权利人的自愿性质。未登记的作品也应当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2、1、粤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真实的销售额和利润。 2、粤邦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只有一个,但根据赫斯汀公司取证,涉案链接数量已超过10万个。 3、销量是消费者在电商平台选择商家和产品的重要参考因素。虚假增加产品销量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的虚假宣传行为。粤邦公司虚增销售数据,造成消费者对产品销量好、认可度高的假象,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对产品和商家的选择,本身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虚高销量有利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导致侵权活动扩大。影响范围的后果。 4、粤邦公司虚假增加涉案侵权产品链接销售的行为也对赫斯汀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导致赫斯汀公司相应产品的营销、商誉、市场份额受到不利影响和影响。因此,粤邦公司的抗辩不应成立,也不能成为其免除、减轻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
3、一审判决未认定粤邦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粤邦公司在网络上公开展示涉案图片,并销售印有涉案图片的服装。这两项行为分别侵犯了赫斯汀公司的权利。对于涉案图片享有的相应著作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4、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粤邦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侵权的性质和时间、对赫斯廷公司的影响以及涉案作品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金额。合理费用和必要性等因素。 1.涉案艺术品系赫斯汀公司员工使用专业软件绘制图案制作的专业作品。创作过程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创作的目的是为了印在相关服装上出售。但由于服装投放市场后,粤邦公司开设的网店中的涉案图片被侵权,对赫斯汀涉案图片的服装产品销售造成较大影响,并被排挤。 Hestin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 2、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调查侵权店铺、收集起诉所需的被告信息、准备并整理起诉材料、立案、出庭应诉等。每一项工作都无法用具体的数字和账单来量化。 ,因此法院自行确定的合理数额是正确的。 3、从悦邦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计算,悦邦公司购买侵权产品花费了38.8元,但没有仓储、运输等产品传统销售费用。赫斯汀公司花费61.44元从粤邦公司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经计算,粤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几乎是成本价的两倍。侵权既方便又有利可图。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赫斯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法院责令粤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赫斯汀公司民族美术作品第2020-F-00002334号著作权的行为; 2、法院判令粤邦公司赔偿赫斯汀公司经济损失及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办案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法院判令粤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登记号:国作灯字-2020-F-00002334,作品名称:MS691SJ7640000(1-2),类别作品:美术作品,作者:赫斯汀公司,版权人:赫斯汀公司,创作完成日期:9月1日, 2018年,首次公开日期:2019年1月9日,登记日期:2020年11月4日”,并附有其中所包含作品的图案,Hestin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图案名称为MS691SJ7640000(1-2 )。
天猫()一家名为“MissSixty官方旗舰店”的店铺曾将绣有涉案艺术品的服装公开出售。最早下单时间为2019年1月5日。“misssixty官方旗舰店”店铺经营者于2020年5月25日由赫斯汀公司变更为上海赫西康贸易有限公司。
悦邦公司在拼多多开设了网店“悦邦女装店”。其中一款产品名为“黑色短袖T恤女2021夏季新款冰丝V领套头半袖上衣Ins潮流”,展示的是照片中的模特。该服装绣有 MS691SJ7640000 (1-2) 图案。 2021年8月1日取证时,该产品显示售价为35.8元,并显示已售出10万+件。庭审期间,赫斯汀公司提交的经过公证和密封的实物被解封。里面有一件短袖T恤,衣服正面的绣花图案与MS691SJ7640000(1-2)的图案一致。
MS691SJ7640000(1-2)图案侵权图案
还查明,粤邦公司系2018年10月2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日用品、文具、体育用品、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工艺品(文物除外)、针织品、食品、玩具、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纺织品、服装面料及辅料、家具、汽车配件、钟表眼镜(含网上销售)。
赫斯汀公司在本案中花费了1000元维权公证费嘉兴调查取证事务所,并委托律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