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我拿什么来爱你?
——王某某案法律意见书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天逆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女儿委托并得到在押人员确认,在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重婚罪审查起诉阶段,指定傅世峰律师担任辩护人。 。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一案,目前贵院正在审查起诉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罪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后,就本案的定性和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调查机构认为:
1、2023年12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法院诉讼,将马场湖镇解放路以北桃源村第一排9500平方米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雇主。高新区人民法院。女儿王某婉,该房产商业前房于2024年4月1日出租给石某艳;
2、马厂湖镇解放路以南一栋5300平方米厂房,在被兰山区法院查封前,被王某以虚假合同出售给王某涛。王某涛得知原因后并未达成交易,后来于2024年4月将房产以520万元出售给徐某龙,徐某龙已先后向王某及其女儿王某婉支付了209万元,该房产内院于2023年12月租给徐某,气势宏伟;
3、马场湖镇千桃园村宏恩花园社区1号楼1单元401室被卖给胡某敬。缴纳定金后,胡某晶因个人问题不再购买该房产。
另有调查机构认为,婚姻期间,王某某与方某荣于2022年2月2日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男婴。出生证明显示,2022年6月1日,王某某与方某荣产下一名男婴。莫荣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区分局站前派出所安置了他们所生的孩子,并给他取名王某某。王某某、方某荣涉嫌犯罪。重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
首先,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中认定的涉及王某某的三项事实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王某某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罪。
1、第一事实是,侦查机关认为王某某通过民事诉讼转移了查封的财产,这一指控不属实。首先,(2023)鲁1391民初2854号民事调解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件。本案的诉讼依据是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合法、真实地达成了意思表示。最终,本案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了前述民事调解书。
审判长张汉清在2024年8月12日侦查卷宗笔录第p43-44页中表示,本案判决的主要证据是继承证、村委会出具的三证以及村委会提供的转让合同。被告。
在没有证据证明民事调解书违法的前提下,王某、王万的民事诉讼行为合法有效。王婉通过诉讼保护了自己的继承权,取得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权益。调查 该机构利用民事调解书认定王某某非法转移财产证据不足。
另外,王某某、徐某某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2月27日。也就是说,如果王某某、徐某某的买卖意图属实,也发生在2023年2月27日。王某某名下财产在被扣押前,既然是在扣押前发生的交易,那么对扣押后财产的处置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对于侦查机关认为王某于2024年4月将上述房产出租给石岩的事实,辩护人查阅卷宗,认为应排除石岩的证人证言。史某岩在2024年9月11日调查卷第二笔录第5-7页提到,自己不识字,工厂是2023年3月租用的。
从石某艳所在村的其他村民处得知,石某艳是文盲。侦查机关在做笔录时,既没有为他聘请翻译,也没有在笔录中注明“如果你不识字,可以给你读笔录”。辩护人认为,石某岩的笔录是侦查人员提前打印供其签名的,无法认定证人取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石某艳提到的笔录不应该作为定案的证据。
此外,后卫还向王某某核实了史某某的租赁情况。王某某称,石某某租了一间厂房嘉兴正规婚外情调查,开一家理疗店。理疗店于2023年1月至2月开始装修,租赁发生在人民法院公告查封前,史某艳仅2023年出现经济困难,租金以物品形式支付,且直到2024年,他才开始以货币形式支付。
辩护人认为,租赁行为不会导致房产贬值,反而会升值。租赁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石岩无论何时租赁王某的工厂,都不构成对涉案财产的非法处置。
2、第二项事实认定王某某于2024年4月将工厂非法出售给徐某某,不属实。辩护人认为,徐某龙2024年6月5日向调查机构首次书面陈述是虚假陈述。笔录第p88页,徐某龙称,王某某于2024年4月找到他,要求将工厂转让给他。但他与王某某签订的转会合同的签约日期是“2023年2月27日”。 P90徐某龙称,王某龙向他发出了高新区法院的裁定书,侦查机关应调取王某龙与徐某龙的聊天记录予以确认。
此外,徐某龙诉王某龙一案为兰山区人民法院(2024)鲁1302民初20996号。在徐某龙的民事诉状中,徐某龙讨论了转让协议的性质以及209万元的支付情况,声明中写道: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一样,名义上是出售,实际上是贷款担保。截至2024年5月14日,原告徐某龙向被告王某转账250万元,期间被告归还50万元。被告以马厂湖镇兰花工业园对面的沿街房屋及院内的框架厂房进行抵押。”
民事起诉状内容与徐某龙在侦查机构陈述的事实不符。主管检察官应与徐某龙核实两份相互矛盾的说法的真实性,确认徐某龙与王某龙之间的209万元货款。性质以及是否真实表达了购买或出售的意图。如果徐某龙只是向王某某借钱,而王某某又以该厂房作为抵押,并不会自动导致该厂房的所有权转移给徐某某。
王某、徐某并未表达购买、出售工厂的真实意图,因此王某没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此,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本罪。
3、第三案中,王某某将宏恩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出售给胡某某晶的事实错误侦探调查-“临沂,我要拿什么来爱你呢?” ——关于王某某案的法律意见书,证据不足。
辩护人查阅卷宗发现,调查机关在调查卷宗中只看到了王某某与胡某静签订洪恩花园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并没有见到证人。合同当事人胡墨静。见证。
而且,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0年6月6日。买卖合同发生在人民法院扣押房产之日起3年之前。王某某为何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案件证据。
此外,辩护人核实了王某某与胡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王某某声称,该销售合同是虚构的,胡某某让王某某帮她签合同是为了帮助孩子读书和注册。胡墨静没有支付任何购买价款。签订这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给胡墨静孩子就读的学校领导看,证明胡墨静的孩子在当地读书时有固定住房。为此,胡某晶还向王某某支付了2000元的感谢费。
对此事实,侦查机关应核实与合同当事人胡某静签订合同的真实原因,并调取胡某静、王某静是否有购房付款记录,但辩护人却没有在调查档案中没有找到它。这一事实认定显然是捏造的,严重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其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绝对不犯重婚罪。如果他坚持提起公诉,就会涉嫌检察官故意制造错案,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法律错误”。这是肉眼可见的刑法常识。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在具有合法婚姻的前提下,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如果认定王某某与他人有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还必须满足该罪的核心要件:“以夫与妻名义公开、长期、稳定地同居”。老婆”外省重婚罪取证,周围的人也相信他们两个的存在。夫妻关系。普通同居、寄养关系不属于夫妻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但王某某并未以夫妻名义公开“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并将生活方式问题定性为重婚,暴露出临沂一些侦查人员简单粗暴、无底线思维关于法治。请问,长此以往,外地的民营企业家谁敢来临沂投资办厂?
结合案内证据和材料,王某、方某向侦查机关供述称,两人只是恋人关系。王只和方发生过一次性关系,他们和朋友也发生过一两次。用餐过程中,王某某仅称呼方莫蓉为“小方”,并未使用“老婆”、“小老婆”等称谓。他也没有把方慕容介绍给亲戚朋友,也没有为他们生下的孩子举办宴会。 (参见2024年9月12日方某荣笔录第22-27页)。
目击者王某健(见2024年7月3日笔录第38-40页)称,他与王某健是好朋友,曾参加过王某健女儿的婚宴。我不知道王某某和方某女子的情况,也不知道他们有一个孩子。除庄某诽谤外,其他证人均未证实王某设宴为方某生孩子,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方某同居或相待为夫妻。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检察院认定王某某犯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罪,该罪最高法定刑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王某某名下的所有财产均未纳入犯罪范围。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损失或者无法挽回,其犯罪行为不符合本罪的严重标准。
综上,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查明的三项事实均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罪,也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罪。已构成重婚罪。
希望有关负责人严格审查立案证据和材料,查明案件事实,不能因为原告捏造事实、威胁公诉人和法律,就简单粗暴地推进案件进程。
每一个案例最终都要经得起“回头看”。希望本案负责人坚持终身责任制,严格把控案件质量,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定性定量的判断,不受到任何案外非议。 -法律因素的影响。辩护人对此案的总体辩护意见是希望检察院不起诉王某某。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