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能否补充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证据法律服务的证据调查,或者事后才发现有关情况或者证据,或者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理由或者证据的,但在诉讼程序中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本案中人民群众应该考虑让被告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还应当认定被告是否因不可归咎于被告的原因而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考虑相关情况,以致被告需要再次收集、提供证据来说明和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审慎履行行政程序规定的一般调查、审查职责,在行政过程中未发现上述理由和证据,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未考虑理由和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行政机关补充证据是否合理。如果人民法院在此不予许可,那么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将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将失去其抵抗损害的一般手段。适用该条款的核心原则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供相关理由和证据或者责任不在于被告的(即行政机关有效保护了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而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或责任主动发现或者了解原因和证据。
但即使人民法院关心公共利益,也不得滥用允许被告补充证据的条款。否则,该条款可能成为违法行政行为的“避风港”,有悖于行政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宗旨。法律。首先靠谱的私家侦探-行政诉讼被告能否补充证据?,允许被告补充的证据不得包括证明行政程序合法的证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熟悉和掌握这些程序证据,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而不能依赖行政机关的提醒。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予以补充。其中,程序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制作、送达和保存的文件。行政机关事后补补此类证明文件很容易。此外,不得另外提交证明被告具有行政权限、管辖权等的证据和规范依据。
当然,可以排除众所周知的规定的权限和管辖依据,例如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处罚的法律规范依据。实践中常见的有授权管理、委托管理、指定(异地)管辖等,以及依据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可能涉及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交有关证据的,法院不予提供。同意追加提交的,视为无证据。其次,为监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收集到的对原告不利的证据和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不得作为补充证据。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作为补充证据提交。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未依法公开信息,限制相对人的知情权,导致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潜在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依法行政,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进行这种限制无疑是利大于弊的。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被告补充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本案第三人应当是与原告具有同等地位的第三人,而不是与被告利益一致的第三人。对于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嘉兴侦探公司推荐,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关证据。行政机关据此申请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人民法院允许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是澄清被告无罪、还原事实真相的法律依据。如果您在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利用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旅网还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