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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小三取证-证据缺陷审查适用规则的实证研究发布日期:2024-12-23 18:23:27 浏览次数:

2010年的“两个证据条例”和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缺陷证据的价值和目标,不仅克服了以往“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研究范式的逻辑缺陷(1),而且为了缓解司法实践中证据“供给”有限、证据资源不足以及侦查机关取证不规范而排除大量证据的矛盾。虽然“两个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陷证据”的范围、补正程序、补正标准以及不补正的法律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缺陷证据”的判断标准以及证据的更正和“淡化”可能会被误解,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例如,有学者指出,《两证规定》原本确立了对违法所得物证、书证“酌情排除”的规则,但却给了办案人员纠正或合理解释的机会,批评了“酌情正规。虐待。 (2)有学者甚至担心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效果会受到损害,案件侦查人员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纠正缺陷,或者找借口掩盖错误(3)。本文以缺陷证据的实践形式为出发点,以例证法(4)为主要方法,从实证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解释和回应。

1. 缺陷证据的实际检查

(一)典型实践模式一览表(5)

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有多种典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变化或者有涂改痕迹的书证证据; 2、收集、检索时未注明对原件无异议、无复印时间、不予收集、检索的。本人(单位)签名(盖章)的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印件、书证复印件 3、无制作者签名的制作过程、原物及原件所在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印件被存储; 4、物证、书证特征发生变化,与搜查、扣押记录记载的状况不一致的原因; (五)现场痕迹物证未及时鉴定、提取且处于未完成状态的; (六)收集程序和方法有其他缺陷的物证、书证; 7、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者、证人签名的笔录; 8、详细检验及检验记录中未注明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 、搜索笔录、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 9、询问证人所在地不符合规定的询问笔录; 10、询问笔录未填写询问人、记录员、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起止时间、地点的; 11、没有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拟讯问笔录而承担作伪证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法律责任的记录; 12、反映同一审讯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讯问不同证人的讯问笔录; 13、填写讯问时间、讯问人、录音员、法定代表人等,讯问笔录不正确或者自相矛盾; 14、没有讯问 15、第一次讯问记录中没有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的; 16、没有见证人,或者没有检查、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的记录,以及检查、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检查、检查记录; 17、主持审查由不少于2名研究者取得鉴定结果; 18、未详细询问鉴定人对鉴定对象具体特征的鉴定结果; 19、鉴定过程和结果没有专门、规范的鉴定记录; 20、鉴定笔录未经侦查人员、鉴定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鉴定结果; 21、鉴定记录过于简单,只有鉴定过程的结果而不是鉴定结果; 22、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辨认对象的照片、视频等材料,无法得知实际辨认的辨认结果; 23. 是 案件如何解决等的说明性资料。

(二)典型分析

各种形式的瑕疵证据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结合上述缺陷证据的实际表现形式,本节主要分析各类缺陷证据的典型表现形式。例如,按照缺陷证据的物质形态分类,以记录型缺陷证据最为典型;在按照缺陷证据的获取方式进行分类中,技术违法型缺陷证据最为典型。

1. 书面记录中存在缺陷的证据特征盘点

(1)记录错误。这主要表现在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记录在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因素上存在不逻辑、不一致等记录错误。例如,在一起凶杀案中,两名证人访谈笔录的形成时间为2012年3月1日9时00分至9时43分之间,办案人员均为刘某,被询问人为陈某、张某,由此可见询问笔录中记录的时间不合理,违反了基本经验法则。又如,2011年9月2日10时05分至11时13分,被告人王某的讯问笔录显示,侦查人员为钱某,录音笔为何某,但钱某当时正在办理另一案。 ,可见,上述笔录因记载矛盾而表现出形式上的缺陷。

(2)记录内容缺失。这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因疏忽或者不注重取证的规范性而未能完整记录侦查过程的情况。例如,李某故意杀人案中嘉兴侦查取证,案发现场提取的碎玻璃片没有被一一拍照和编号,案发时李某手中的碎玻璃片也没有被侦查机关取出。 。特别声明一下,它是散落的,与其他碎玻璃片混合在一起,导致在证据认定时无法区分李某手中的碎玻璃片和其他散落的碎玻璃片是否是同一块玻璃。这使得物证成为一个缺陷。证据。

(三)缺少签名或者盖章的。主要包括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勘验人员、检查人员、物品持有者、审讯人员、询问人员、鉴定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未在相关证据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例如,施某抢劫案中,查获物品清单:2009年12月5日,W区公安分局查获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一个、充电器一个。持有人为施某,但没有施某的签名或印章。 。又如,在霍某故意杀人案中,由于该案的证人覃某为未成年人,办案人员对覃某的讯问记录中并没有秦某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当然,在上述两起案件中,侦查人员是否进行了违法侦查活动,无法从证据记录本身核实。

二、技术违法缺陷证据特征总结(六)

(一)取证时间、地点违法的。例如,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在李某抢劫案中,办案人员将证人江某传唤至看守所询问。由于看守所很容易向证人传达紧张情绪,又是办案人员熟悉、容易控制的地方,因此可能会出现办案人员个别违规操作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类违法行为,证人证言的自愿性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可能被迫做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证言。事实陈述。

(二)证据收集主体和步骤存在缺陷的。例如,在董某故意伤害案中,在组织王某鉴定凶器的过程中,只有一名侦查员主持鉴定,侦查人员在开始鉴定前并没有详细询问王某鉴定对象的具体特征。 。这不仅违反了鉴定本身的程序规范,而且容易导致鉴定人误认,甚至导致刑事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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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收集证据程序的。例如,缺乏证人参与。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勘验应当有证人参加。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中立第三方的监督来保证检验、检验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在于某故意杀人案中,用现场从变压器西侧的铁桶中提取的沾有被告人于某血迹的铁环来证明被告人于某曾到过案发现场,但这只是一个证据。研讯记录。因缺乏证人而存在缺陷。

2. 缺陷证据的判断和认定标准

瑕疵证据的认定标准主要用于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由于“缺陷证据”和“非法证据”在证据能力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早期的理论研究(7)和司法实践特别容易将两者混淆。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缺陷的证据”被误认为“非法证据”而被直接排除。这可能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不适当地扩大,影响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定。二是将“非法证据”视为“有缺陷的证据”,并允许其反复更正。这可能会导致采用以严重侵犯人权的方式获得的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将是徒劳的。侦查机关的非法侦查,甚至刑讯逼供,都不会得到遏制。因此,应当建立缺陷证据的识别标准。

(一)股权标准

权利标准以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切入点,认为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是非法的;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收集到的构成侵权的证据,应当认定为瑕疵证据。 (八)公平标准的作用是帮助法官判断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由此获得的证据是否是“非法证据”或“有缺陷的证据”。例如,在陈某故意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是聋哑人,不会说中文。办案人员审问陈时,没有提供熟悉聋哑人手势的人员,也没有提供翻译。本案中,讯问笔录应当认定为瑕疵证据,因为其取证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如,施某抢劫案中,用6张照片证明受害人刘某被抢劫、包及包内物品、施某携带的管制刀具等。办案人员在取证时并未注明物证照片是否与原件核实。提出异议,随后因保管问题导致袋子损坏,导致物证存在缺陷。本案中,物证应当被视为瑕疵证据,而非非法证据,因为侦查人员在将物证照片与原物进行比对时嘉兴侦探社,没有注意到取证无异议,并未侵犯基本权利。

(二)程序标准

“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都涉及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但违反程度不同。因此,程序标准的关键在于收集证据的方式是否构成重大程序违法。情节严重违法、程序存在严重问题的,视为非法证据;如果收集方法仅存在轻微瑕疵,仅在时间、地点、签名、见证、记录等方面违反了具体侦查行为所要求的技术程序,则视为证据瑕疵。例如,在张某某多次抢劫案中,起诉书称,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抢劫4次,第一天2次,第二天2次。然而,起诉书第二天就被用来支持2起抢劫罪的指控。受害人的供述笔录没有调查人员的完整签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侦查人员完整签名的受害人陈述笔录被认为是有缺陷的证据,经更正或合理解释后仍可以使用。如果被误认为非法证据而简单排除,将会导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被定罪。此次抢劫仅被视为普通抢劫,导致被告人自杀。又如,李某诈骗案中,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时,笔录中并未记载李某诉讼权利的内容。本案虽然侦查人员违反了法定程序,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讯问笔录属于证据缺陷。

(三)真实性标准

真实性标准是指取证方式是否影响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来判定是否为瑕疵证据。 (九)取证过程存在重大瑕疵,且程序瑕疵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一旦被法院采纳,很容易作出错误事实认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证据,应予排除。 ;虽然瑕疵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程序不合法,但即使被法院采纳,一般也不会造成事实认定的错误。正是基于此,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书证、物证有瑕疵正规,因为书证、物证记载错误、遗漏等,不会影响书证的真实性。证据或物证。 。又比如,在一起凶杀案中,组织了两次辨认。第一次鉴定是在非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第二次鉴定是由调查人员主持的。在此情况下,第一鉴定笔录应视为非法证据,第二鉴定笔录应视为瑕疵证据。原因是,非侦查人员因对鉴定程序和规则缺乏了解而造成鉴定错误,而侦查人员少于两人时,由于属于技术性违规,对鉴定笔录的真实性影响不大。 。又如,没有被询问人签名的讯问笔录存在笔录造假的可能性,在没有单独取得笔录的情况下讯问证人可能会导致证人之间相互干扰,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3. 纠正或“淡化”有缺陷证据的规则

(1) 校正或“稀释”方法

1、修正方法。 “更正是指对有缺陷的证据进行补充和纠正,即对有缺陷的证据的‘缺陷’进行某种有针对性的‘修复’,以‘拯救’证据。” (十)司法实践中,补充更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复制、补充陈述、补充签字、当事人同意。

(1) 重拍。例如,在一起凶杀案中,两名证人访谈笔录的形成时间为2012年3月1日9时00分至9时43分之间,侦查人员均为刘某,被询问人为陈某、张某,由此可见同一审讯员同时签署两份审讯笔录,不仅不合理、违反基本经验法则,而且此时还无法辨别审讯笔录上的哪个签名是真实的。由于讯问人的解释无力,原讯问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重新制作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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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说明。例如,李某抢劫案中,何证人未记录在搜查笔录中,侦查机关可以要求何证人到场陈述搜查过程并对搜查笔录进行更正;又如张某故意杀人案凶器的鉴定。如果记录过于简单,只有鉴定结果而没有鉴定过程的,可以传唤相关办案人员出庭陈述鉴定过程。

(三)补充签字(或盖章)。例如,检查、检查记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签名,扣押清单上没有物品持有者、证人签名,没有填写讯问人员、记录员、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法官应重点关注缺少签名的原因。 ,如果调查人员疏忽签名,可以通过补充签名的方式更正。又如,王某职务侵占案中,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通讯记录、交易记录均未加盖单位印章。侦查机关可以要求单位将上述电话、交易记录与相应的原始记录数据进行比对,并加盖公章予以更正。

(四)双方同意。例如,在冯某盗窃案中,侦查机关根据冯某对电脑被毁现场的辨认,提取了被拆解的电脑作为证据。但办案人员提取证据时,并没有及时做好提取记录。后来,在庭审过程中,冯某如果主动承认该证物是从他指认的现场提取的,并说明提取过程,那么有缺陷的证据就会得到纠正。又如,李某诈骗案中,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时,笔录中并未记载李某诉讼权利的内容。但在随后的程序中,侦查人员给出了合理解释,并事后告知了李某的诉讼权利。不过,如果李某明确表示自己知道并认可原笔录的内容,那么讯问笔录中的缺陷就已经得到纠正。

2、稀释法。 “淡化,即‘合理解释’,是指对证据存在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解释,排除其非法获取或不真实的可能性。” (十一)合理解释的具体运用举例如下:

例如,在刘某故意杀人案中,在犯罪室侦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包括现场情况、物证所在位置等,都比较模糊,与案发现场不完全对应。成绩单。是因为取证时房间内光线不好,或者是摄像效果不好,或者是侦查人员操作不当。检方应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又如,刘某故意杀人案中,办案人员在李某证言笔录开头注明的日期是8月3日,但证人李某在笔录末尾签名标注的日期却是8月5日。控方必须对上述文字记录中的时间差异提供合理的解释。又如,在一起毒品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搜查时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身份,但实际上侦查人员取得了搜查令并进行了搜查。因时间紧急或执行任务仓促而忘记携带证件的,侦查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2) 修正或“稀释”的限度

1. 不真实性无法纠正。 “真实原则”是纠正缺陷证据的底线。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纠正有缺陷的证据,需要防止侦查机关伪造证据。例如,在一起凶杀案中,提取笔录中没有血迹、指纹和车轮碾压痕迹。多日后,提取物证的犯罪现场已被摧毁。虽然此时补充了提取转录本,但因为无法保证,所以不能保证。物证的真实来源无法纠正。又比如,在另一个案例中,对现场提取的血迹样本进行了鉴定。由于提取时没有记录血迹样本的来源,即使添加样本来自犯罪现场,但由于时间原因,血迹样本已不存在,无法识别。为保证样本的真实来源,鉴定意见不能因真实性存疑而更正。又如,在王某故意伤害案中,由于被辨认对象的照片丢失,且案卷中仅有辨认记录,法院通知办案人员补充提交照片等资料以辨认被害人,但他们由于损失而无法这样做,调查人员也不被允许这样做。出示虚假证据以纠正有缺陷的证据。

2. 解释应符合常识。 “忘记”、“忽视”、“马虎”等。

这是调查机构经常解释的一个原因。对此,应谨慎做出判断。检验解释是否合理的方法之一是该解释是否符合常识。例如,在一起毒品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出,检方出具的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的、被告人认罪的讯问笔录是伪造的讯问笔录。 (12)对此,调查人员解释称,“其中一名调查人员因疏忽忘记签字”。可能会出现其中一份记录被忘记签名的情况,但同时忘记签署两份记录就不是常识了,而且调查人员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取得笔录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不能被视为合理的解释。又如,同一时间段内包养小三取证-证据缺陷审查适用规则的实证研究,同一审讯员对不同证人的讯问笔录明显不合理,违反基本经验法则。如果调查人员不能仅仅解释因“疏忽”或“马虎”而导致的记录错误,则应提出更仔细、更详细的指示和解释。

3、解释理由充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举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解释,才能使解释的理由可信、充分。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当侦查员在李证言笔录开头处注明的日期与证人李在笔录末尾签名处注明的日期不一致时,检方解释称讯问日期为8月3日但由于证人心脏病发作,8月5日醒来后才在讯问笔录上签字,而如果李某及其家人和医院能够证明上述事实,检方的解释可以排除取证非法的可能性取证或不诚实。性,充分的程度。又如,在上述刘某故意杀人案中,办案人员在调查凶杀室内现场取证时,拍摄到的照片模糊,而取证时室内光线非常好。 “技术差”的解释不能算是合理。再比如,如果检方只是解释说,侦查机关在搜查时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相关文件以证明其身份,那就意味着“他因为匆忙而忘记带搜查令”,而不排除取证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但若能证明侦查人员已取得搜查令并进行搜查,且不及时搜查可能导致证据毁损或灭失,且案件确实属紧急且搜查令成立的,匆匆忘记,或许还算合理。解释。

4、先纠正,再作出合理解释。与纠正相比,合理解释是一种更容易、更简单、更随意的方法。如果随意适用,取证标准就会失效。因此,合理的解释应当受到限制。例如,在刘某故意杀人案中,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参与了对证人张某的访谈笔录。两名调查员首先通过重新采访证人并制作笔录来纠正有缺陷的证据。但由于本案证人张某已出国,再次作证确实存在困难,办案人员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当然,证人死亡或丧失作证能力时,合理解释也适用。至于合理解释的内容,包括调查人员新入职、不熟悉讯问规则、经验不足、或临时抽调另一调查人员处理紧急任务等。但这些解释必须有证据支持。相应的证据。

结论

在侦查机关取证技术不足、法治意识和取证程序规范化的现实情况下,证据瑕疵的存在很难完全避免。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容易混淆“有缺陷的证据”和“非法证据”,即要么将前者误认为后者而直接排除,要么将后者视为前者并允许重复更正。这与证据的适用不相符。合法性和规范性要求。本文从法官审查和判断缺陷证据的角度回应并解决了上述问题,希望对其他人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