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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调查取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鹏起万里产业金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布日期:2024-12-23 21:07:08 浏览次数:

[2020] 没有。 2

甲方:鹏起万里产业金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起万里),主要经营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嘉兴证据调查公司,我局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防公司鹏起万里短期交易行为进行调查信息对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海防)股票案已立案调查、审理,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答辩书。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鹏起万里有以下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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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9月4日,鹏起万里共持有“中国海防”股份16,488,828股,占中国海防总股本的5.0008%,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17年9月8日至11月17日,鹏起万里频繁买入“中国海防”,累计买入数量约1563万股,买入总金额约5.9亿元,平均买入价约37.75元/股。分享。 2017年12月18日,鹏起万里以28.03元/股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15万股“中国海防”股票。距离上次购买还不到六个月,交易并没有盈利。

上述事实有中国海防相关股东名册、公告材料、鹏起万里证券账户信息、资金流向、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实。

鹏起万里的上述行为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的规定。经调查该公司“买入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商务调查取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鹏起万里产业金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买入”的情况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案件发生后嘉兴私人调查取证公司,鹏起万里得以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鹏起万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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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万里被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送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0000162,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注明。载明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