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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侦探公司-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及其实施路径发布日期:2024-12-26 12:19:01 浏览次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有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二)审查刑事案件,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审查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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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的立法历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几部有关检察机关的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相应调查措施。例如,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条例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有效履行职责,可以查阅有关法律、法令、决议等文件。各机关的委员,可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的委员会会议”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可以查阅有关法律、法令、决议、命令和其他类似文件” 1951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通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有效地完成任务,可以向各机关索取有关材料、文件。”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履行检察职责,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列席有关机关的会议,有权向有关机关、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借用必要的决议,人民检察院收到命令、案卷或者其他文件后,有关机关、团体和人员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提供材料和说明。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否规范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采取调查核实措施的权利证据调查权,没有明确规定。

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的必要性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检举、控告、检举或者发现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提起检察;需要提出建议或者抗诉的,可以联系当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提出检察建议、抗诉,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查核实:与案件外当事人或人员的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提出检察建议、抗诉,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查与当事人或案外人员的有关情况。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工作人员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司法部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法律文件或者案件等方式调查违法事实。报告登记材料和案卷材料。 2010年,“两高”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调阅诉讼卷宗。上述关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相对分散、碎片化,未能覆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各个方面。而且,上述规定是单向的,没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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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必要措施。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是查明违法事实,这就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限。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90%以上是通过诉前程序和督促依法履职检察建议解决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收集证据材料,对于提高检察建议的准确性和说服力具有重要意义。实力的重要前提。实践证明,只有通过调查核实,明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主体、侵权事实、责任、损害后果等,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才能有事实证据。基础性、针对性、有效性。 。同时,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中的相关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时,还需要对相关违法事实调查核实。严格来说,调查核实权不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而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权力和措施,对于保证各项法律监督权正确有效行使具有重要作用。影响。赋予人民检察院采取调查核实措施的权力,是保证法律监督工作“刚性”、有效性的客观需要。

调查核实权如何行使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进行的调查核实,与监察机关追究违纪违法人员责任的调查不同。调查核实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实,以便依法监督和纠正。其中,如发现相关工作人员违纪和法律责任需要追究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调查核实的方式主要包括查阅、借阅案卷及其他文件、资料,询问、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询问外界当事人或者人员等。案件取证等

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非法取证:(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侦查人员;(四)讯问侦查人员。” (三)询问在场人员和证人; (四)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五)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查询进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的体格检查记录及有关材料; (七)对伤情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评估 (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六条《(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案外当事人或者人员; (三)对特殊问题咨询专业、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场所; (六)调查清楚案件事实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取证,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单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义务

人民检察院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取得有关单位的配合,这是保证法律监督顺利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但过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单位有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义务。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时经常遇到有关单位特别是被监察单位不配合的情况,造成检察机关调查监督的困难。 。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不应完全依赖监督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自觉配合,而应当把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作为法律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增强监管的“刚性”。对此找侦探公司-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及其实施路径,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有关单位的配合义务,为确保检察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核实措施提供了制约手段。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对拒绝、阻碍调查核实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提供了途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按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调查核实权必将成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利器”。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嘉兴市私家侦探公司,将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