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第三节 证据的信息性和相关性之间的关系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该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与待证事实相关,可以纳入案件审查的证据范围。比如什么是证据调查,在张三诉李四的民间借贷案中,李四本人写的借条就是张三的直接证据。不过,这张欠条无论多么珍贵,也只是与张三的诉讼主张有关。从借款合同来看,相对而言,就李四告王五案而言,欠条与李四的要求无关。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对证明待证事实没有意义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因调查取证需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性质,与待证事实相关,其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证据,应当排除并说明理由。
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证据的关联性解决的是证据资格问题,即“证据”能否进入法庭并成为诉讼证据。只有先解决了证据资格问题,才能进一步讨论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明确证据关联性的相关规定,为相关证据的收集、调查、固定提供了指导。
研究证据
证据的信息性是证据的内容,信息的可解释性构成了证据的核心价值。例如,前面提到的李四写的欠条,是一张纸的形式,其内容是纸上所附的具体信息: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以及利息、还款期限、是否还款等。双方之间有任何担保。双方是否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这些证据信息需要经过证据使用人的解读,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使用,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否则,如果证据不具备可解释的质量,那就是“哑证据”。例如,检察官在法庭上出示凶器时,他的证据表明: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提取了凶器,并对凶器上的血迹和指纹进行了辨认和比对,证明被告人使用凶器进行了犯罪行为。在犯罪当天杀死受害人。如果没有解释,很明显一把菜刀就单独藏在那里,没有人知道它与案件有什么关系。对此,张宝生教授做了精彩的论述:“物证、书证都是‘哑证据’,它们可以记录案件事实,但不能主动‘讲述’案件。因此,第五十九条规定,‘向法庭出示物证时,物证应当对拟证明的内容和取得情况进行简要说明。”第六十条规定侦探社-证据需要解释,证据信息必须充分解释嘉兴市私家侦探,“向法庭出示的书证应当对内容进行概括性说明”。 ’”上述“解释”是指首先取证信息,然后进行归纳和解释。形成诉讼证据的信息传递被受众理解、审阅和接受。
从实践来看,不仅物证、书证,其他形式的证据都需要先取证信息,然后根据证据信息来说明事实或主张的证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举证就是引用具体的证据形式,但关键在于陈述证据信息的过程;质证是当事人对证据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信息和事实主张的认可、质疑或者反驳;认证是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决定哪一方主张的证据信息成立并承认该证据。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证据的信息性是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信息性也是决定证据关联性的保证。一旦理解了这个含义,在证据运用的实践中,你就会注重有效、全面地提取和分析证据信息。在此基础上,你再详细组织对信息的解读,形成严密的证据或质证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