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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出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宜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五个理由发布日期:2024-12-23 19:10:11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依据。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行政处罚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后,有下列五种原因的,原则上应当停止调查取证

一是遵循行政证据优先的原则,调查取证应当先于处罚决定;

其次,在行政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处罚决定作出后重复取证必然会影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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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不协商原则的前提下嘉兴个人信息调查公司,行政处罚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后,不再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四是行政行为具有不变权,行政处罚主体及其上级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已经作出并生效的处罚决定;

第五,在法律稳定、信任和保护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如果刑罚确定后还允许调查取证,势必会造成法律和社会生活的不稳定,进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方的生活。的秩序及其信任利益,也违反了以善意和公平为核心内容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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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作为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金*国海诉绍兴市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绍兴中院]人民法院(2010)浙绍兴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刊登于10月28日《人民法院报》, 2010年,第6页案例指南]。

有的法院明确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代替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等证据,如【彭*葛忠诉仁怀市公安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3) )人行初第3号行政判决书]。

本案法官认为:被告辩称:……简易程序中的处罚决定具有索取笔录的含义,原告签字即表示认可。如果不同意,应当在签字时注明不同意。由于事发路口的监控数据仅保存1个月,原告当场未提出异议,故未存管监控数据。但处罚决定书与询问笔录的法律功能或意义并不相同。处罚决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载体,不能代替询问笔录。不能反映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或者申辩。被告没有制作反映原告情况的询问笔录。是否认定违法事实及相关申诉或抗辩。签署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义务,表明收到或者送达处罚决定书什么是证据调查调查出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宜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五个理由,具有程序意义。处罚决定书中所述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尚需证据证明,故被告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然而,最近网上有一个案例《使用交控12123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视为对处罚无异议·人民法院新闻》,该案例认为,当事人使用“交控12123”处理的前提条件是:交通违法记录是指放弃陈述和申辩,承认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如有异议,应到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陈述、申辩后再处理)。系统处理后下发的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的电子凭证,而不是处罚决定。这个案例值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