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人辩护是指被调查人不承认自己在审查、调查、审判过程中有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虽承认但认为其行为情节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责任。理由和解释。正确识别借口的真实性并作出相应回应,对于调整审查调查方向、获取新证据完善证据链、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处理、确保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只注重收集能够证明调查人有违纪、犯罪、情节严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等相关证据,而将其辩护视为抵制审查调查、逃避调查的伎俩和惩罚,装糊涂可能会导致忽视正当性的问题。这不仅使被审查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导致被审查调查人员产生抵触情绪、拒绝配合审查调查,造成工作被动,给审查调查质量埋下风险隐患。案件。因此,必须正确对待借口,从三个方面进行筛选,并进行相应处理。
根据客观事实进行筛选。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是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内发生的客观事实。它们客观上与社会环境以及周围的个人和群体密切相关。因此个人证据调查,筛选借口的第一步就是看其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例如,某董事在接受审查调查时嘉兴私人调查取证,辩称自己只负责在签署、批准文件时对文字表述、文字格式等进行正式审查。文件内容是否真实,应由分管领导核对,本人不承担审核责任。他对这种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对于由此造成的任何不良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借口显然与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把握大局的责任不符。这既不符合常识,也不合理。因此,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又如,某公职人员收受下属人员送礼的案件中,送礼人称其是在2020年正月初六邀请该公职人员外出就餐后送出的。这名官员辩称,这份礼物是从正月初四到正月底送给他的,因为疫情防控,人们的出入受到限制。他们不可能随便出去吃饭,随便收受别人的财物。对于这种合理且符合当地疫情防控情况的借口,办案人员应认真对待,进一步查处,查核其居住地出入境登记情况,并前往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防控安排。事实。
基于证据的筛选。案件证据的收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我们利用掌握的证据来认定违纪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认定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的过程。与客观存在、不依赖于人类理解的客观事实不同,事实的确定涉及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一特点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被调查人的辩护。通常,如果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并相互印证,就可以形成更为严密的证据链,这意味着认定的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此时,如果抗辩与认定的事实不符,则基本可以认定为不成立。如果在证据较少、事实不清、确定的情况下进行辩护,则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沿着辩护的方向寻找新的证据,完善证据链,消除机会。受调查的人试图逃脱惩罚。心理;或确认借口属实后,及时调整核查方向,避免将精力浪费在错误的核查方向上。例如,涉嫌受贿的被调查人辩称自己与行贿人有借贷关系,并写有欠条,此时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其辩护,例如行贿人的行贿证言,已经取得,案件可以不予批准。采用他的防守;如果没有取得其他证据,则应充分重视其辩护,并在后续核查中进一步核实,核查时应注意固定“伪造借条逃避处罚”的证据,进一步锁定其受贿事实。
全面的综合表现筛选。被调查人有权为自己辩护,由于案件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常常会出现辩护。但由于抗辩的初衷不同,抗辩可能是真,也可能是假。一般来说,如果被调查人对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深刻认识,悔罪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其辩护的初衷往往是为了获得宽大处理,其辩护更加真实;相反,他辩护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宽大处理。那些态度恶劣、拒绝配合的,大多是为了逃避责任,更容易编造虚假借口。因此私家侦探可信吗-准确识别调查人辩护情况,我们可以在到达案件后综合评估被调查人的整体表现,以识别其辩护并做出正确的反应。 (赵云昌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纪检监察委员会)